自仪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11-07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自仪股份 编号:临 2015-054 号
900928 自仪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1 号)
文核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119,444,44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7.92 元,募
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946,000,004.40 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
费人民币 20,352,000.05 元后,余额人民币 925,648,004.35 元,上
述资金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全部到位,2015 年 10 月 8 日,瑞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
《 上 海 自 动 化 仪 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报 告 》( 瑞 华 验 字
[2015]31170005 号)。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
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310069121018800001090。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专户余
额为 925,648,004.35 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在建的南部新兴产业综
合体项目、康桥园区二期-1 项目、康桥园区二期-2 项目的建设和运
营资金安排,以及支付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除本协议
第九条约定的情况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陈是来、王牌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
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
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
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无监管
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