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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09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 2016-001 号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及向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41 号)文核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19,444,445 股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7.92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共 计 人 民 币
946,000,004.40 元,扣除证券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人民币 917,802,119.15 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全部到位,2015 年 10
月 8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
具了《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31170005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于 2015
年 10 月 30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
有 限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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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54。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如下增资事项:
    首先,公司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
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投资”)增资 7.354 亿元。增资完成后
临港投资注册资本由 12.98 亿元增至 20.334 亿元。其次,临港投资采取货币增
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上海临港松江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临港松高科”)增资 4.618 亿元,临港松高科另一少数股东上海新闵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亦对临港松高科进行同比例增资 4.437 亿元,合计增资额为 9.055 亿
元。增资完成后临港松高科注册资本由 1.5 亿元增至 10.555 亿元。再次,公司
与临港投资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上海漕河泾康桥科技
绿洲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公司”)同比例增资,即公司对其增资
1.824 亿元,临港投资对其增资 2.736 亿元,合计增资额为 4.560 亿元,增资
完成后康桥公司注册资本由 3 亿元增至 7.560 亿元。
    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
公告》,公告编号为 2015-060。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1、公司就南部新兴产业综合体项目的募集资金增资款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项目实施主体临港松高科、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
    银行账号:1001734129000008874
    金额:该专户资金将通过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向临港松高科分期增资的方式
逐步到位。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第一期增资资金已到位,金额为 104,080,800
元。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间接对临港松高科的后续增资规模共计
357,724,200 元,该资金将在未来五年内到达本专户进行存储。
    用途:南部新兴产业综合体项目
    2、公司就康桥园区二期-1 项目的募集资金增资款项于 2016 年 1 月 6 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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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实施主体康桥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
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
    银行账号:1001780429300561504
    金额:该专户资金将通过公司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向康桥公司增资到位。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第一期增资资金已到位,金额为 220,000,000 元。根据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对康桥公司直接和间接的后续增资规模共计 135,995,000
元,分拆到本项目的具体到位资金将视项目的后续实施情况决定,该资金将在未
来五年内到达本专户进行存储。
    用途:康桥园区二期-1 项目
    3、公司就康桥园区二期-2 项目的募集资金增资款项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与项目实施主体康桥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上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
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03002725818
    金额:该专户资金将通过公司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向康桥公司增资到位,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第一期增资资金已到位,金额为 100,000,000 元。根据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对康桥公司直接和间接的后续增资规模共计 135,995,000
元,分拆到本项目的具体到位资金将视项目的后续实施情况决定,该资金将在未
来五年内到达本专户进行存储。
    用途:康桥园区二期-2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临港松高科或康桥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行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市奉贤支行或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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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陈是来、王牌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
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后续增资资金到达专户,以及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的 20%时,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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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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