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2-18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 2017-015 号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临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88 号)核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重组方案包括向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发行 118,137,384 股股份用于购买相
关资产,同时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106,609,808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 14.07 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1,499,999,998.56 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477,875,251.37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
[2017]31170002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签订了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临港新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
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69121018800005235。截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1,488,999,998.5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重
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王牌、任彦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
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
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现
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