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张黎明先生、张四福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资格和能力,未 发现其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情形, 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有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的情 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条件,相关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张黎明先生、张四福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