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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3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也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完善、运行及监督情况,公司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
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公司已根据自
身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评估体
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和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
调、有序、高效运行。我们同意《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出的结论。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规范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关于公
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18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计划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该综合授信计划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业务发展需求,授
信主体均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公司不断发展运营过程中,积极拓宽银行的授信
渠道,利用合理的财务杠杆,有利于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缓
解日常经营面临的流动性压力。该综合授信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计划
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 年度公司担保计划主要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所
需资金为目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战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关于2019年度公司担保计划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以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金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我们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短期理财产品或办理银行结构性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期限自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年度董
事会召开前日,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七、关于2018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的薪酬体系,符合同
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发展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八、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18年年度财务、内控审
计工作中,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必要的
责任和义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
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
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制定的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以下简称“本规划” )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规定。
    2. 本规划能够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能够重视股东合理投资
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本规划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在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中长期合理回报。
    3.本规划的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的经营、发展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2021)》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
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
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
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
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参股
公司上海自贸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将《关于
全资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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