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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1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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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668 号双子楼 B 座 2 楼松江厅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耿晨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0 年 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拟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
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流程、会议议题、投票注意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会务联系、其他事项等事项。2020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
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同时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
决定将原定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0
年 3 月 10 日召开,会议登记时间变更为 2020 年 3 月 6 日,其余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 668
号双子楼 B 座 2 楼松江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10 日
的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
理人)共 31 名,代表股份数 1,599,625,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977%
(其中 A 股股东 27 名,持有 1,598,682,0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0528 %;B 股股东 4 名,持有 94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对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采用累
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就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单独计票并公告。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各项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