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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5-27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 2020-043 号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临港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31 号)核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8,775,880 股,发行价格为 23.98 元/股,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766,645,602.4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46,069,782.88 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720,575,819.5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9]6-6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签订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内容详见 2019 年 12 月 6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
                                     1
告编号:临 2019-07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1、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就科技绿洲四期项目与项目实施主体上海漕河泾
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技园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南汇支行”)、独立财务顾问国
泰君安签订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50131000781594579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394,700,000 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用途:仅用于科技绿洲四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就科技绿洲五期项目与项目实施主体高科技园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独
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510188001217590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206,120,500 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用途:仅用于科技绿洲五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就科技绿洲六期项目与项目实施主体高科技园公
司、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签订了《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36510188001252671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124,179,500 元(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用途:仅用于科技绿洲六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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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高科技园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上海农商
银行南汇支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丙方”)、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丁
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王牌、徐咏雷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丁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乙双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
抄送丁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丁方联系人处,下同)。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5、乙方后续增资资金到达专户,以及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丁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
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乙双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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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可以自行或者在丁方的
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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