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 2021-024 号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公司将对《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2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制。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4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5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项; 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4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6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7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6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8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但独立董 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但独立董 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 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在提交提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在提交提案 7 案的同时,须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的同时,须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 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格和任职条件。 和任职条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9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10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第(一)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8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同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11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0%以下比例的上述事项,超 9 过此比例,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通;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 12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 (四)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 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出意见; 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二)检查公司财务;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出罢免的建议;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出罢免的建议; 10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15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第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外担保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12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3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0%以下比例的上述事项,超 过此比例,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 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后交董事长拟定。 交董事长拟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5 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 时;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6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7 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列席董事会会议。 席董事会会议。 14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8 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会解释有关情况。 解释有关情况。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