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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临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1-04-14  

                                证券代码 600848           股票简称   上海临港      编号:临 2021-024 号
                  900928                     临港 B 股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要求,公司将对《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
    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2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2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制。                                       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他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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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5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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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项;                                     外):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4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事项。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所涉及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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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 10%的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6   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0%的担保;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担保。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7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6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

    例限制。                                 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股东权

                                             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

                                             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

                                             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8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但独立董 任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但独立董

    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 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在提交提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在提交提案

                                        7
     案的同时,须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的同时,须提交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

     基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 本情况。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

     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格和任职条件。                             和任职条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行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9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10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第(一)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8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外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同意;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11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0%以下比例的上述事项,超

                                           9
     过此比例,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通;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根据需要

12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五)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 (四)审查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内控制

     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度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并对违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六)对内部审计人员尽责情况及工作考核提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出意见;                                    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二)检查公司财务;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二)检查公司财务;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出罢免的建议;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出罢免的建议;

                                            10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

 15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准。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内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1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1
    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拟订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第(一)项、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决定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第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外担保事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

                                           12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3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 50%以下比例的上述事项,超

    过此比例,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 第三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

    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 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后交董事长拟定。                           交董事长拟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

5   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
    时;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6   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7   部门报告。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

    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列席董事会会议。                          席董事会会议。

                                         14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见。                                       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

8   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会解释有关情况。                           解释有关情况。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
     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