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1-01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 年 4 月 22 日 9:00 2、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5 号楼公司业务中心 1 楼 1 号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木森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计 13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 297,569,789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73.73%。其中,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 168,891,786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41.85%;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 128,678,003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31.8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4、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表决结果: 同意 297,569,789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678,003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 2010 年,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359,596,769 元、合并后净利润为 572,579,103 元。根据公司 法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提取 10%法定盈余公积金 35,959,677 元。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 司可分配利润为 996,650,634 元。 董事会拟定,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40,36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0.2 元/股(含税)分配 现金红利,合计分配 80,720,000 元,余额全部转入未分配利润。 董事会还拟定,以 2010 年末总股本 40,36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 转出资本公积金 40,360 万元。转增股本后,公司资本公积金将由 2,257,284,997 元减少至 1,853,684,997 元;公司股本将从 40,360 万股增加至 80,720 万股。 同时,授权董事会办理因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涉及之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注 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单位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 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0 年度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决结果:同意 297,449,325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A 股同意 168,891,786 股、弃权 0 股、反对 0 股;B 股同意 128,557,539 股、弃权 120,464 股、反对 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波、韩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