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11年5月)2011-05-24
Huaxin Cement Co., Ltd.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The Twenty Sixth Meeting of the Sixth Board of Directors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convened on 2011.5.23-24 召开于 2011.5.23-24
Working Rules for Secretary to the Board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 1 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
的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 3 条 公司设立证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证券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为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部门。
第 4 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
事会秘书。
第 5 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条件。
第 6 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
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
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 7 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1、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情形的;
2、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3、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4、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5、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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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 8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 9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 10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接受董事会的指派,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外发布公司信息;
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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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
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 11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
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
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12 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 13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 14 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 15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
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 16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
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
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 17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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