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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1年8月)2011-08-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3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在合规基础上充分披露公司信息的原则;
    (二)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三)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4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
    (三) 证券与投资分析师;
    (四) 证券监管机构;
    (五) 行业协会和其他同行业企业。
    第5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 6 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7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8条      董事会秘书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 统计分析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公司经营、
管理、财务及行业动态信息;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的方案并在批准
后负责实施;
    (三) 接受投资者、证券与投资分析师和财经媒体的咨询;
   (四)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沟通;
   (五) 建立及维护与监管机构、财经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之间良好的公共关
系;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9条      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其他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及员工应协助董事会
秘书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 10 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 11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 12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3 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