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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总裁工作细则(2009年3月)2011-08-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2009 年 3 月 12 日通过)

       为维护公司(指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股东的利益,明确公司总裁、副总裁
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裁的聘任与职权


       第 1 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聘
任。
       总裁可根据公司管理工作的需要,聘任总裁助理。
       第 2 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 3 条 总裁、副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 4 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但需至少提前 6 个月向
董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 5 条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盈亏承担责任。总裁对
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达到公司预算的盈利与流动性目标。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组织实施公司年度以及中长期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出副总裁的薪酬和薪酬考核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的总裁应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兼任董事的总裁应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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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第 6 条 副总裁对总裁负责,协助总裁开展工作。副总裁的职责及其分工由
总裁根据公司发展的变化在年度管理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 7 条 总裁办公会议是指总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解决重大的经营管理
活动决策事宜,召集副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研究,从而确保决策的科学
性、正确性、合理性,最大限度降低经营决策风险的经营管理会议。
    第 8 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总裁办公会议。
    总裁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列席会议。
    第 9 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中长期商业计划和投资方案包括相关的风险评
估,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五)听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报告和汇报,研究、部署和总结
公司工作;
    (六)编制审定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重要奖惩决定,审定公司财务预、
决算方案草案;
    (七)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八)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组织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十)其他需要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研究的事项。
    第 10 条 总裁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总裁召集并主持。
    第 11 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
题。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 12 各部门需提交总裁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五天向总裁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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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申报,由总裁办公室请示总裁同意后予以安排。
    第 13 条 总裁办公会议所需报告和文件由总裁办公室负责准备和递交,重
要议题讨论材料应至少提前三天递交出席会议人员阅知。
    第 14 条 总裁办公会议在讨论涉及办公会议成员个人议题时,应当采取当
事人回避制度。
    第 15 条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事前请假,并经会议召
集人许可;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中途退席。
    第 16 条 总裁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在办公会议上最后作出结论性发言,作
为会议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并提出执行决议或议定事项的分工负责人及决议的落
实时间、承办单位或人员、办理的程序等具体要求。
    第 17 条 总裁办公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在会后形成纪要以备查。对重大事
项的决议,会后要向董事会进行报告。总裁办公会议的纪要保存要按相关的保密
制度执行。
    第 18 条 参加总裁办公会议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
传播秘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 19 条 总裁办公室负责对总裁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督
查并反馈给总裁。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 20 条 总裁有权签订或授权分管副总裁或其他代理人签订在年度预算内
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和工程合同。但凡涉及关联交易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和
工程合同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执行。
    第 21 条 公司年度资本支出计划以外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的对外投资
项目批准权限列示如下:
    (1)总裁有权批准单项投资额在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以下的对外投资
项目;(2)总裁办公会有权批准单项投资额在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以下的对
外投资项目。
   上述单项投资额是指一个完整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该投资项目不能分解
为若干个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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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裁、总裁办公会审批通过的项目,总裁应在下一次董事会上予以报告。涉及关联

交易的投资, 按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办理。

   超过总裁办公会会议权限的任何项目都必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 22 条 在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贷款总规模内,总裁、财务副总裁可共同
签署与商业银行(由公司财务副总裁准备并报董事会通过的银行名单)的贷款合
同。超过年度总规模的银行贷款合同,须报董事会批准。

    总裁在每季度末,向全体董事书面报告公司的银行贷款余额、贷款合同执
行、风险控制等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 23 条 总裁应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报告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资产运作和盈亏情
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 24 条 公司(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一)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涉及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以上);
    (二)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三)可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四)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五)重大行政处罚等(涉及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第 25 条 总裁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
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 26 条 公司应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总裁报告公司行政工作,听取
职工代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 27 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 28 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 29 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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