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1-08-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 1 条 为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各分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第 4 条 董事会秘书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 5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 6 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第 7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及各部门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 8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施行。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