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1-08-30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 1 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
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 3 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
息。
第 4 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时,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要求对方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予以登记,并应
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
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证券办公室备案。
第 5 条 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和证
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 6 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开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的信息,致使公司遭
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第 7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