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2-06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12)第 005 号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1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开。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香港商报》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刊载了《华新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

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2 月 6 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陈木森先生主持了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于股权登

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544,284,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19%。其中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计 347,691,74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7.17%;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0 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计 196,592,6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2 %。本所律师

将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12 年 1 月 30

日下午 3 时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名册》及 2012 年 2 月 2 日下午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时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册》(B 股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1

月 30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交的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绩效单位激励计划的议案
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刚/                         经办律师:韩       菁/


                                                        唐   凡/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