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7-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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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鄂律松专事法书字(2013)第 011 号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
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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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6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了《华
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华新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公告》”)。《股东大会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现场会议
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
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7 月 2 日下午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3 年 7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网络投票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完毕。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5 名,
于股权登记日合计持有股份 546,428,4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8.42%。
其中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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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32,80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43%;B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 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合计 196,295,652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20.99%。本所律师将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
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提供的 2013 年 6 月 24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公司之 A 股《股东名
册》及 2013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公司之 B 股《股东名
册》(最后交易日为 6 月 24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
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合计
1,509,26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
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公告》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
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截至 2013 年 7 月 1 日下午 17:00,公司独立董事卢迈先生未征集
到股东委托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结束后,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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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所有事项均获有效通过,其中“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与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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