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董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2013-07-17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3-02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 2013 年 3 月 28 日,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华新水
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进行了核查。
2. 公司将股权激励材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
见,公司对《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形成《华
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并经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 201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4. 2013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5.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13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董事李叶
青先生、刘凤山先生回避表决),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7 月 16 日,同意
公司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7.33 万份股票期权。
二、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六条相关规
定,公司股权激励授予条件为: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 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股权激
励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情况概述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2、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日:2013 年 7 月 16 日。
3、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占本次授予期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份)
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李叶青 总裁 429,200 14.44% 0.05%
纪昌华 副总裁 235,500 7.92% 0.03%
王锡明 副总裁 224,900 7.56% 0.02%
彭清宇 副总裁 247,600 8.33% 0.03%
孔玲玲 副总裁 241,800 8.13% 0.03%
柯友良 副总裁 224,900 7.56% 0.02%
刘效锋 副总裁 244,400 8.22% 0.03%
胡贞武 副总裁 196,700 6.62% 0.02%
刘凤山 副总裁 200,300 6.74% 0.02%
冯东光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杨宏兵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杜平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梅向福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袁德足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陈兵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刘云霞 助理副总裁 104,000 3.50% 0.01%
合计 16 人 2,973,300 100.00% 0.32%
4、行权价格: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4.7 元。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
起五年。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48 个月内分
期行权。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权数量比例
自授权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行权期 25%
权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行权期 25%
权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行权期 25%
权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四个行权期 25%
权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
司注销。
四、 本次股权激励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
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董事会已确
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7 月 16 日,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11.21 元,根据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公司授予的 297.33 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 1,123.91
万元。
假设本次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
权,则股票期权成本为 1,123.91 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该笔费
用将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个等待期内进行摊销,增加管理费用约 1,123.91 万元,从而
对公司当年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带来一定的影响,2013 年-2017 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
如下表:
期权份额 期权价值 期权成本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6 年
(万份) (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97.33 3.78 1123.91 317.07 433.17 228.29 113.17 32.21
本计划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
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公司 2012 年年报:2012 年公司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5.56 亿元,期权
成本对公司的利润的影响较小。
五、 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进行
核实后,认为: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及三个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 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3 年 7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
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七、 律师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华新水泥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权日的确定,激励
对象和期权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1-3 号》及《华新
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不存在不符合《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
的情形。
八、 其他事项说明
1.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
得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 股权激励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自行缴纳。
九、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4、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