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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2013年付息的公告2013-11-03  

						股票代码:600801、900933       股票简称:华新水泥、华新B   公告编号:临2013-032
债券代码:122146       债券简称:12 华新01
债券代码:122147       债券简称:12 华新02
债券代码:122188       债券简称:12 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201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1
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
期债券”)将于2013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2华新03”,代码为122188。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1亿元。

    5、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
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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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前述日期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9年11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
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11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12华新03”的票面利率为5.9%,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8日

    2、付息日: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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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3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即2013年11月8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证登
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华新03”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
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
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含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12华新03”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
排如下:

    (1)请截至2013年11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12华新03”的QFII
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公司指

                                   3
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12华新03纳税款”,由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
划出后,请尽快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收款人账户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胜阳港支行

    账户号码:567757544834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7)87773834/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邮寄地址:中国武汉洪山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号楼(430073)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次兑息资金发放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
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12华新03” 2013年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
民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以及加盖公章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一并送交给本公司。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
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
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刘国毅

   联系电话:027-87773834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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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王超男、宋颐岚、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505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4 日




                                    5
附表:“12 华新 03”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8 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 券 利 息所 得 应 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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