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4-03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5 号楼 公司业务中心 1 楼 4 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徐永模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包括现场和网络方式) 58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16 B 股股东人数 42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60,419,30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556,196,730 B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304,222,571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7.50 1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7.17 B 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0.33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5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 115,380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0.01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 席 5 人,董事 Ian Thackwray 先生、Thomas Aebischer 先生等因工作原因未出 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 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修改《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绩效单位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9,332,31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其中, A 股同意 556,010,814 股、反对 16,480 股、弃权 6,988 股;B 股同意 303,321,501 股、反对 35,400 股、弃权 242,40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6,913,223 股、反对 51,880 股、弃权 249,388 股。 关联股东李叶青先生等 7 人回避了表决。 2、关于修改《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 4 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397,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其中,A 股同意 556,174,890 股、反对 16,480 股、弃权 5,360 股;B 股同意 304,222,5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78,369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 3、关于调整塔吉克斯坦胡占德项目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397,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其中,A 股同意 556,174,890 股、反对 16,480 股、弃权 5,360 股;B 股同意 304,222,5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78,369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 2 4、关于选举刘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397,461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其中,A 股同意 556,174,890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B 股同意 304,222,5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78,369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 5、关于选举 Simon Mackinnon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 860,397,461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其中,A 股同意 556,174,890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B 股同意 304,222,571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7,978,369 股、反对 16,480 股、弃 权 5,36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涛、韩菁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9 月 26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