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关于“12华新01”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15-04-04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5-01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 华新 01”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售代码:100901
回售简称:华新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5 年 4 月 7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 年 5 月 18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
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年利率仍
维持 5.35%不变。
2、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
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2 华新 01,代码:122146)的债券持有人
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将其持有的
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日(2015 年 4
月 7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华新 01”债券申报回售。回售申报日
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不上调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决定。
4、“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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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
息日(2015 年 5 月 1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华新 01”债券。截至本
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4 月 3 日),“12 华新 01”债券的收盘价
格(净价)为 100.60 元/张。请“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
的决策。
6、本公告仅对“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
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
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支
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2 华新 01”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5
月 18 日)。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
司、华新集团 指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12 华新 01、本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期债券 指
募集说明书中所指 5 年期品种
“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2 华新
回售 01”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5 月 18
指
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回售之日,为 2015 年 4 月 7
回售申报日 指 日
日 华新 01”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13 年至
“12
付息日 2017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
指
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
回售资金发放
当期利息之日,即“12 华新 01”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日 指
(2015 年 5 月 18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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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 华新 01”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 华新 01(122146)。
3、发行总额:10 亿元。
4、票面金额:100 元/张。
5、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
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15 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5%,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的第 3 年
末上调其后 2 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
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
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
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
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证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
工作。
10、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
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
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
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
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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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
12、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5 月 17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计息)。
13、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级。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三、回售价格
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四、回售申报日
回售申报日为 2015 年 4 月 7 日。
五、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5 年 4 月 7 日正常交易时间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
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
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
售。“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
条件放弃。
3、对“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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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18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六、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事项
2015 年 4 月 2 日 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2015 年 4 月 3 日 提示性公告回售的有关事宜
2015 年 4 月 7 日 回售申报日
2015 年 4 月 9 日 公告回售申报的情况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2
2015 年 5 月 18 日
华新 01”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5 年 5 月 20 日 公告回售实施结果
七、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2015 年 5 月 18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2 华新 01”债券。截至本公告
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5 年 4 月 3 日),“12 华新 01”债券的收盘价格(净
价)为 100.60 元/张。请“12 华新 01”债券持有人慎重作出是否申报回售的决策。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2 华新 01”
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3、利息的税务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每手“12 华新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2.80 元(税
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华新 01”(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53.50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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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含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
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贺德勇 刘玉姣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光谷大道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5 号楼
电话:027-87806060-680860、027-87806060-680862
传真:027-87773933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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