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6-05
600801 华新水泥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5-026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7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61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A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53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 0.153
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27759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4983 美元
居民个人股东B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26371 美元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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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情请
见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的《公司 2014 年年度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496,479,88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1.7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254,401,581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6 月 1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5 年 6 月 11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 年 6 月 12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1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6 月 24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1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16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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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告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 A 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Holchin B.V.、国家股(由
华新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持有)、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应得现金红利,由股东托管
证券商直接划入各股东帐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每股派发现金0.16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0.153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3元。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A股股
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
股0.17元。
7、持有公司 B 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即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人民币中间价(1:6.1241)计算,每股发
放现金红利 0.027759 美元(含税)。持有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4 年度现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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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告
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对本次 B 股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 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 0.024983 美元。
9、 其中 B 股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26371 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
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
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0、其中 B 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27759 美元发放。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7) 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联系人:彭普新先生、许万丰先生
联系地址:公司证券部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