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2015年付息的公告2015-10-30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公告编号:临2015-046
债券代码:122188.SH 债券简称:12华新03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12华新03”
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6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11 月 9 日
由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1
月9日发行的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将于2015年11月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
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 债券简称为“12华新03”,代码为122188。
3、发行主体: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11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
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7、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9日起至
2019年11月8日止;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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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7年11月8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5
日至2019年11月8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9
日至2017年11月8日。
8、起息日:2012年11月9日。
9、付息日:
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9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
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公司债券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根据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的《华新水泥股
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15)》,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
级由AA上调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由AA上调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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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
“12华新03”的票面利率为5.90%,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9.00
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6日
2、付息日:2015年11月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即2015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新03”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12华新03”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
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按利息额的20%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
兑付网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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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2
华新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00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
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本
次付息每手“12华新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3.10元(税后)。根据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向QFII派发本期债券税后利
息,并将所得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税务部门缴纳。
为便于本公司缴纳上述税款,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6 日)
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 QFII 最晚于 2015 年 11 月 20 日前(含
当日),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 华新 03”付息事宜
之 QFII 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关山二路特 1 号国际企业中心 5 号楼;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
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897号
法定代表人:李叶青
联系人:刘玉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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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7-87806060-680860
传真:027-87773933
邮政编码:430073
2、保荐人(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何佳睿
联系电话:010-60833626
传真:020-60833504
邮政编码:100027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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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华新 03”付息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1 月 6 日)收市后持债张
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
元)
债 券 利 息所 得 应 纳税 款
(人民币元)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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