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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20-036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
净利润产生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调整对营业收入影响的金额为人民币17,956,158
元。


       一、本次会计政策修订概述
    (一)修订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通知,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
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
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司依照上述新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对本议案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修订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
    1. 收入
    收入是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如下业务类型:
    (1) 销售商品
    (2) 服务收入
    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
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公司向客
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交易价格,是指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
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但不包含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
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公司按照履约进度,
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
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
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1) 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3)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或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客户;
    (4)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公司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即根据公司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
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
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
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但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
义务相关的,公司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单
独售价,是指公司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
公司综合考虑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观察的输入值
估计单独售价。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如销售折扣等)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
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
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公
司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公司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
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公司参照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单
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
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
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
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
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本公司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
析,如果质量保证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
服务,公司将其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否则,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
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
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
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
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
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
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公司
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
为收入。
    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
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
提减值。
    公司拥有的、无条件 (仅取决于时间流逝) 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
款项列示。
    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
列示。
    2. 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包括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及合同履约成本。
    2.1      取得合同的成本
    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是指公司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如销
售佣金等)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
产。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于发生
时计入当期损益。
    2.2      履行合同的成本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存货等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将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
接材料、制造费用 (或类似费用) 、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
生的其他成本;
    (2) 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确认的资产和合同履约成本确认的资产 (以下简称“与合同成
本有关的资产”) 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则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当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时,公司对超出部
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1) 公司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
     余对价;
    (2)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二)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客户
提供的积分返利计划,属于该准则合同负债的规范范畴,因此会计核算从“营业
收入”调整至“合同负债”报表项目。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该调整对营业收
入影响的金额为人民币 17,956,158 元,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                  报表项目                     2020 年 6 月 30 日
                         营业收入                          -17,956,158
   合并公司
                         合同负债                           17,956,158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修订,是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修订,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执行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
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