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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华新水泥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修订版)2021-05-11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

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

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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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现场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

利,以 及网 络投 票的 表决 时间 以及 表 决程序 等事 项, 在《 中国 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予以公告。

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

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及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股份 1,380,151,19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65.8280%。其中 A 股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895,088,93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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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的 42.6924%;B 股股东 96 人,代表股份 485,062,26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1356%。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供的

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 股《股东

名册》及 2021 年 4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B 股《股东名册》(B 股

股权登记的最后交易日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

行了核对,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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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378,076,068 股同意,1,910,422 股反对,164,70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902,73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64,700 股

弃权;B 股 483,173,338 股同意,1,888,92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2、议案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1,378,076,068 股同意,1,910,422 股反对,164,70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902,73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64,700 股

弃权;B 股 483,173,338 股同意,1,888,92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3、议案三: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1,378,076,068 股同意,1,910,422 股反对,164,700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902,73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64,700 股

弃权;B 股 483,173,338 股同意,1,888,922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4、议案四: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1,380,129,59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其中,A 股 895,067,33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B

股 485,062,26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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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8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5、议案五: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77,060,449 股同意,2,799,929 股反对,290,812

股弃权。其中,A 股 894,051,810 股同意,872,420 股反对,164,700 股

弃权;B 股 483,008,639 股同意,1,927,509 股反对,126,112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

案。

   6、议案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378,843,530 股同意,1,307,560 股反对,100 股弃

权。其中,A 股 895,067,330 股同意,21,500 股反对,100 股弃权;B

股 483,776,200 股同意,1,286,06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

   7 、 议 案 七 : 关 于 选 举 徐 永 模 、 李 叶 青 、 刘 凤 山 、 Geraldine

Picaud、罗志光、陈婷慧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其中徐永模得票数

1,374,320,84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5775%;李

叶青得票数 1,375,605,04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6706%,刘凤山得票数 1,365,932,89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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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比例为 98.9698%;Geraldine Picaud 得票数 1,366,653,649,得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99.0220% ; 罗 志 光 得 票 数

1,374,640,531,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6007%;陈

婷慧得票数 1,377,299,014,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7933%。

    8、议案八:关于选举黄灌球、张继平、江泓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其中黄灌球得票数

1,377,838,781,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8324%;张

继平得票数 1,377,838,781,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8324%,江泓得票数 1,377,838,781,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的比例为 99.8324%。

    9、议案九:关于选举彭清宇、张林、杨小兵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表决,其中彭清宇得票数

1,381,686,790,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1112%;张

林 得 票 数 1,373,585,337 , 得 票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 例 为

99.5242%;杨小兵得票数 1,373,585,337,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为 99.5242%。

    列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审议通过,其中,议案六以特别决

议审议通过,议案七、议案八、议案九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董事

会候选人、监事会候选人均当选。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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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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