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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水泥: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1-06-10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 9 号正堂IBO 时代 1 号楼 18 楼
                电话(Tel):027-86770385
                传真(Fax):027-86777385
                网址:www.sunshine-hb.com
                    二〇二一年五月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华新水泥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新水泥)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操作闭环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华
新水泥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 A 股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
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差异化分红
事项相关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获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
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
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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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其出具日前存在的有关事实,结合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
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基础上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
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事项依法发表法律
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
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做
出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
规定》《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2019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回购的
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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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对上述回购资金总额事
项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股份回购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后即可实施。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096,599,855 股,其
中 A 股股本数为 1,361,879,855 股,B 股股本数为 734,720,000 股。
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 A 股股份 22,689,338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8%,该等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
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截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21,039,361 股 A 股股票已非交易过
户至公司 2020-2022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A 股股份数量为 1,649,977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回购至
专用账户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
中的 1,649,977 股 A 股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实际参
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1,360,229,878 股,由此导致公司 2020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利润的股数
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2020 年度以未来实施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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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
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1.08 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
2020 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通过回购专
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分配方
案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金额将根据股权登记日实际的股份回购情况,
按照前述分配方案确定。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
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因此,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
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1.公司 A 股除权除息具体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A 股股份余额
为 1,649,977 股,因此,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际参与分配
的 A 股股本总数为 1,360,229,878 股。
      由于公司本次 A 股进行差异化分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以实际
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因此,公司 A 股除权除息方案
及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
现 金 红 利 ) ÷ 总 股 本 = ( 1,360,229,878×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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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879,855≈1.07869 元/股;
      本次 A 股利润分配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前收盘价格-1.07869 元/股。
      2.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以 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 A 股股票收盘价 22.09 元/股计算,实
施差异化权益分派,则: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拟分派的
现金红利=22.09 元/股-1.08 元/股=21.01 元/股;
      (2)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
的现金红利=22.09 元/股-1.07869 元/股=21.01131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
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01 元/股-21.01131 元/股|÷21.01 元/股
=0.00623%。
      因此,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
值在 1%以下,影响较小。

      四、公司 B 股现金分红的相关事宜

      由于公司只回购了 A 股股票,公司实际参与分红的 B 股股份数与
公司 B 股股本总数一致,因此公司 B 股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08 元/股(折合 0.166530 美元/股)。
      B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前收盘
价格-0.166530 美元/股。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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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实施细则》《通知》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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