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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华新水泥 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1-01  

                        证券代码:600801 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21-058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26 号
   华新大厦 B 座 2 楼贵宾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82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88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94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356,057,064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873,297,732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482,759,33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4.6788

份总数的比例(%)                                                     41.6530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3.0258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罗志光先生主持会议(由于本次会议
审议的议题和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相关,徐永模先生主动提出回避。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罗志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所采
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Geraldine Picaud 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
   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叶家兴先生,副总裁、财务总监陈骞先生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调整公司非执行董事长津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872,966,321 99.9620          331,411    0.0380             0   0.0000

       B股        482,662,772 99.9799           96,560    0.0201             0   0.0000
普通股合计: 1,355,629,093 99.9684    427,971   0.0316        0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女士、谭雨婷女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