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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新水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B转H业务实施细则2022-03-0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
      交易所 B 转 H 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场B股(境内上市外资股)上市
公司将B股以介绍等方式转为H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上市交易(简称B
转H)的相关业务,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简称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B转H业务涉及的跨境转登记、存管和持有明
细维护、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清算交收、名义持有人服务、
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
中国结算、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三条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B转H业务并完成
相应信息披露后,可申请将投资者持有的B股转登记至香港
股份登记机构,存管于中国结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简称香港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成为在联交所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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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H股。
    第四条    投资者使用沪市B股证券账户参与B转H相关
业务。
   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经由上交
所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至上市公
司根据股东大会方案选择的一家香港证券公司。该香港证券
公司依据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的交易委托指令,按照联交所
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证券交易。投资者只可进行卖出申报,
不得进行买入申报。交易达成后,中国结算与香港证券公司办
理清算交收。为控制交收违约风险,香港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
结算缴纳担保资金和结算保证金。
   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指定一家境内证券公司,由该境内
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开
立证券交易账户。
   第六条 上交所技术公司根据上交所授权为 B 转 H 业务
提供境内证券公司与对应香港证券公司之间的股份交易委
托指令和成交回报传递,及相关股份实时行情转发等服务。
    境内证券公司、香港证券公司参与 B 转 H 业务,应当符合
上交所技术公司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二章 跨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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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上市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 B 转 H 业务
后,向上交所申请 B 股终止上市以及向中国结算申请 B 股退
出登记。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香港市场要求,在香港股份登
记机构履行手续,完成相关股份在香港市场的登记。
   第九条 B 转 H 前相关股份的质押、冻结业务,在 B 转
H 后仍为有效状态的,原办理主体应继续做好质押、冻结数
据维护,后续相关业务参照上海市场 B 股质押、冻结相关业
务规则办理。


               第三章 存管和持有明细维护


   第十条 投资者持有的 H 股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在香
港结算,中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为最终名义持有人列示
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中国结算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投资者证券账
户、持有数据等信息,初始记录并维护相关投资者持有 H 股
股份的持有明细。
   第十二条 中国结算出具的 H 股持有记录,是投资者享
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投资者不能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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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根据交易交收结果和符合本细则规
定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结果办理持有明细变更。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其境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
司或指定结算的托管银行向中国结算申请,将所持股份跨境
转托管至香港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境内证券公司或托管
银行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且相
关股份未被质押或冻结。中国结算注销境外投资者相应的境
内证券持有记录后,通过香港结算与香港证券公司或托管银
行完成股份交付。
   第十五条 投资者因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捐赠等
情形涉及的 H 股股份非交易过户业务、质押登记业务以及协
助执法,参照中国结算 B 股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章 交易委托与指令传递


   第十六条 上交所技术公司在上交所和联交所的共同交
易时间提供交易委托指令传递等服务。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开始前,投资者交易委托指令由香港证券公司暂存,持续交
易时段开始后由香港证券公司报送至联交所。
   第十七条 联交所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暂停交易
时,H 股交易申报也暂停。
   第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提交交易委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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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由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至上市公司选择的香港证券公司。
香港证券公司依据上交所技术公司传递的境内证券公司发
送的交易委托指令,按照联交所规则在香港市场进行证券交
易。
   第十九条 境内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交易委托,应当确认
投资者有足额可用的证券,并保证交易委托指令真实、完整、
准确。
   第二十条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
户委托及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防止出现遗失、损毁、伪造、
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一条 境内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信息资料保密,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清算交收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在境外完成与香港证券公司的证
券和资金交收,并为卖出交易的境内结算提供集中履约保
障。
   第二十三条 H 股的交收日,为沪市 B 股和 H 股的共同
交收日。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
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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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
   第二十四条 H 股交易的境内结算币种为美元。
   第二十五条 香港证券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的换汇处理方案进行换汇,负责在离岸将港币兑换成美元。
香港证券公司提供美元兑港币汇率,作为交易日(T 日)H
股卖出交易结算换汇汇率。
   第二十六条 T 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香港证券公司经由
上交所技术公司发送的 H 股成交明细数据和美元兑港币汇
率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七条 T 日后第一个联交所交收日,中国结算与香
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系统进行预对盘。
   第二十八条 T 日后第二个联交所交收日,中国结算与香
港证券公司通过香港结算以实时货银对付方式完成证券和
资金交收。若香港证券公司未按时足额向中国结算交付资
金,中国结算动用其缴纳的担保资金,仍不足的则构成香港
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有权对香港证券公司收取
违约金和垫息。
   第二十九条 中国结算根据清算结果于 T 日后上海 B 股
市场和香港联交所股票市场的第二个共同交收日日终完成
与境内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第六章 名义持有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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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中国结算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投资者提供
名义持有人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
红利派发、送转股和投票业务等。上市公司对中国结算名义
持有的 H 股股份派发美元现金红利。
   第三十二条 中国结算收到香港结算有关上市公司的公
司行为信息后,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通知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中国结算从香港结算收到相关权益后,按照
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权益派发。相应权益证
券直接派发至相关证券账户。相应权益资金,派发至结算参
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派发给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中国结算办理权益证券派发业务,根据香港
结算派发权益证券到账时间,在收到权益证券当日或次日进
行业务处理,相应权益证券于处理日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第三十五条 中国结算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投资
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投资者可根据联交所上市
公司的安排对同一项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投资
者也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第七章 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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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在境内交易的投资者不可卖空。境内证券公
司应当确认投资者有足额可用的证券,香港证券公司对投资
者在境内持有的所有 B 转 H 股份进行总额控制,共同避免投
资者发生卖空。
    因境内证券公司或香港证券公司持仓前端检查监控失
败出现投资者卖空的,由香港证券公司按香港市场程序进行
补购等业务处理,价差与罚息等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香港证券公司应当按约定向中国结算缴纳
担保资金。中国结算按上月日均卖出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
保资金,并有权按约定在香港证券公司发生交收违约后提高
担保资金比例。
   第三十八条 香港证券公司应当按约定向中国结算缴纳
结算保证金。中国结算根据香港证券公司上一季度交易量每
季度计算和调整一次。
   第三十九条 若香港证券公司发生交收违约,中国结算有
权按约定依以下顺序动用相关资金,用于弥补交收违约对中国
结算造成的损失:
    (一)香港证券公司缴纳的结算保证金。
    (二)中国结算有权向香港证券公司境内总部继续追偿。


         第八章 结算参与机构和结算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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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结算参与人在办理证券和资金清算交收等业
务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中国结算可参照结算参与人管理相
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B 转 H 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当是已为中国结
算提供外币结算服务的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做好日常业务
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外汇申报等安排,制定完善的风控制
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对结算银行 B 转 H 业务资金结算业
务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结算结算银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上
交所可以决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并通知中国结算暂缓
相应交收业务,向市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突发性
事件,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采取相关应对措施给有关当事
人造成的损失,中国结算、上交所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境内证券公司在发送股份委托指令和接收
成交回报过程中违反本细则的,上交所可以参照会员管理相
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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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H股,是指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上市公司B转H股份。
    T日,是指上交所B股和香港联交所H股的共同交易日。
   第四十七条 税收相关安排按照税务部门规定执行,业务
收费按照中国结算、上交所技术公司相关规定收取。
   第四十八条 涉及境内投资者信息跨境提供的,应符合境
内数据出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境内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结算和上交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2 月 24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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