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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江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04-30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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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视需要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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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经监事会主席签署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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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
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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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监事会决议、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主席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
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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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规则中,“以上”、“不少于”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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