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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法律意见书2018-12-1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86 号汇商大厦 15 层     邮编:200135
              电话:021-50430980        传真:021-50432907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的回复之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18-03-06-03

致: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鄂尔多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出具《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鄂尔多斯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第
2679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要求律师对鄂尔多斯重大资产购买相关问题作
出解释和说明,根据鄂尔多斯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鄂尔多斯重大资产购买相关
事项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前述法律
文件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所使
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一

                                     1
    标的资产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采取了资产基础法,其中矿业权评估采用收
益法。交易对方羊绒集团承诺,矿业权资产在利润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数不低于人民币合计 154,510.61 万元。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羊绒集团为上市公
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请补
充披露:(1)上述矿业权资产在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
数存在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
式不涉及每年补偿的情形,相关条款及公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上述矿业权资产在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
存在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评估师出具的说明:上述矿业权资产在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预
计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 52,022.67 万元、52,991.86 万元和 49,496.09 万元;2021
年预计净利润数较 2020 年下降的原因为 2019 年、2020 年永煤矿业按照目前政
策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 15%,由于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
于 2020 年到期,到期后是否延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评估假设永煤矿业 2021
年起不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率,所得税税率按 25%计算,从而导致
2021 年净利润数较 2020 年下降。
    (二)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不涉及每年补偿的情
形,相关条款及公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及相关问题解答的规定
    根据鄂尔多斯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重组报告书
(草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对矿业权资产采用现金流折现法评估,故此,交易双方按照《重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
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
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
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
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
协议。”以及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

                                      2
关问题与解答》,“1.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论其参与此次交易
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
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
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
进行业绩补偿。” 的要求,为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鄂尔多斯与羊绒集
团签署了《利润补偿协议》,该协议内容均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

       本次交易采取累计承诺净利润的补偿方案,而未采取逐年补偿方式,主要是
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本次交易的矿业权资产评估采取了现金流折现法的模式。根据评估模
型,在未来服务年限内,采取统一矿产品价格、统一生产经营成本等假设基础,
因此导致现金流折现模式下采矿权未来服务期限内各年度的现金流、盈利预测均
保持近似水平,与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中各年度盈利能力受当期市场矿产品价格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采取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更符合本次业绩承诺所基于的评估模型
的实际特点,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交易对方羊绒集团因本次资产重组交易而新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
期为三年,同时这些新增股份是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优先支付手段,符合《关于
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采取累计业绩承诺补偿的方式,与
大股东羊绒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

       第三,本次业绩补偿方案采取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本次业绩补偿方案采用累积承诺净利润的方式与近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向大
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采矿权相关资产时,采用的补偿方案一致。近期案例如下:

序号       上市公司       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         交割时间       补偿方式
            雷鸣科化     淮矿股份(煤   淮矿集团(上市公                  累计承诺净
 1                                                         2018 年 8 月
         (600985.SH)       矿)         司控股股东)                      利润
            山西焦化     中煤华晋(煤   山焦集团(上市公                  累计承诺净
 2                                                         2018 年 3 月
         (600740.SH)       矿)         司控股股东)                      利润


                                            3
序号       上市公司       交易标的         交易对方         交割时间       补偿方式
           银泰资源      上海盛蔚(金   沈国军等(上市公                  累计承诺净
 3                                                         2018 年 1 月
         (000975.SZ)       矿)       司实际控制人)                      利润

       综上所述,鉴于矿业权评估中现金流折现模式采取未来服务期限内统一矿产
品价格的假设,与企业实际业绩承诺期 2019 年-2021 年度盈利能力受当期矿产
品价格波动影响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异性,故采取累计净利润的业绩承诺补偿
方案更符合该评估模型的实际特点,也更有利于维护本次交易的公平性、同时,
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
与交易对方羊绒集团的股份锁定期更为匹配,采用累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方式
也符合行业惯例。

       此外,根据《利润补偿协议》,鄂尔多斯及羊绒集团同意将根据监管机构的
要求对业绩补偿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本所律师认为,矿业权资产在 2019 年、
2020 年、2021 年预计实现的净利润数存在下降情形主要系所得税税率变化影响,
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设置累计补偿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二、《问询函》问题二
       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鄂尔多斯市联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
矿、鄂托克旗祥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矿、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
公司硅石矿一采等部分采矿权已过期,鄂托克旗国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石灰石
矿、互助县扎板山石英岩矿即将于 2018 年 12 月到期。请补充披露:(1)公司
针对上述采矿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采取的应对策略,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续期的
可能性,无法继续取得相关采矿权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充
分提示风险;(2)鄂尔多斯市西金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硅石矿采矿权已于 2018 年
10 月到期,且在现有条件下开采不经济,公司目前是否有续期安排,以及主要
考虑与合理性;(3)是否存在未取得采矿权资质及开展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
行政处罚的风险及可能涉及的处罚金额;(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采
矿权业务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经营业务超过经营范围的情形。请财务顾问和
律师发表意见。
       1、经本所律师查验,祥屹矿业、联峰矿业、西金矿冶一采、国泰矿业、青
海物通均为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该等证书正处于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的状态,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矿产经营者开采矿产
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可以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电力冶金及其控股子公司就前述采矿许可证的延续
已经递交相关申请或正在准备相关申请。根据电力冶金提供的说明以及鄂尔多斯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祥屹矿业、联峰矿业、西金矿冶一采在采矿权许可证
有效期届满前已根据相关规定提交续期申请,前述矿业权人已按照采矿权延续审
批办理指南提交相关文件,并被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受理;该局认定前述
矿业权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齐全,依法核准前述矿业权人延期申请不存在实质障
碍,并同意在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日至取得延期采矿权许可证前,同意相关矿井可
以继续生产,对此不予处罚。
      国泰矿业石灰石矿、青海物通的采矿权许可证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根据电力
冶金出具的说明,该等矿业权人正在积极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延续申请过程中。
      鉴于祥屹矿业、联峰矿业、西金矿冶一采采矿许可证正在办理延续过程中,
主管机关认定其取得采矿权证书不存在实质障碍并同意其继续生产且不给予处
罚;国泰矿业石灰石矿、青海物通的采矿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故本所律师认为,
电力冶金的前述矿业权人不存在未取得采矿权资质及开展业务的情形,不存在行
政处罚的风险。


      2、根据电力冶金提供的说明及采矿权许可证,电力冶金及其控股子公司国
泰矿业、青海物通、祥屹矿业、联峰矿业、西金矿冶一采生产规模、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序              采矿权          证书核定生产规模
      矿山名称            矿种                       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
 号                人              (万吨/年)

                                                     石灰岩开
      国泰矿业   国泰矿   石灰                                    石灰岩开采、加工、销售;机械
 1.                                     30           采、加工、
      石灰石矿     业     岩                                                设备租赁
                                                     销售
      互助县扎
                 青海物   石英                       石英岩开
 2.     板山                            5                               石英岩开采、销售
                   通     岩                         采、销售
      石英岩矿
      祥屹矿业   祥屹矿   石灰                       石灰石开
 3.                                     40                          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
      石灰石矿     业     岩                         采、加工、


                                                 5
 序              采矿权          证书核定生产规模
      矿山名称            矿种                       经营业务               经营范围
 号                人              (万吨/年)
                                                     销售。
                                                                  白灰生产、销售;建筑材料、化
                                                     制灰用石
                          电石                                    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
      联峰矿业   联峰矿                              灰岩露天
 4.                       用灰          45                        及其配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石灰石矿     业                                开采、加
                          岩                                      制灰用石灰岩露天开采、加工、
                                                     工、销售
                                                                              销售
                                                                  铁合金加工、冶炼、销售;冶金
      西金矿冶                                       冶金用石     用石英岩开采、加工、销售;自
                          冶金
                 西金矿                              英 岩 开     营及代理各类铁合金产品的进出
 5.   硅石矿一            用石          5
                   冶                                采、加工、   口业务;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
          采              英岩
                                                     销售         器设备、技术、零配件的进出口
                                                                        业务;锰矿石销售




      根据电力冶金出具的说明并经查验,西金矿冶一采因开采该矿的经济性原因
暂未开采,因此不存在采矿业务量问题。
      经比对证书核定产能、批准同意的增扩产能以及电力冶金提供的上述各矿的
现有采矿量,认为上述各矿现有采矿业务量合规。
      经查验,前述五个矿业权人的业务均未超出其经营范围,且根据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结果,不存在因经营业务超过经营范围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电力冶金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前述五个矿业权人现有采
矿业务量合规,不存在经营业务超过经营范围的情形。
      三、《问询函》问题三
      标的公司曾于 2017 年 10 月收到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认定相关矿业生产存在问题,该矿 2017 年 8 月生产原煤 12.99 万吨,2017
年 9 月生产原煤 15.14 万吨,均超过矿井核定月生产能力 10%以上。标的公司
被责令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以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针对上述处罚
决定,标的公司交纳了相关罚款,进行了停产整顿,并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取回
安全生产许可证。请补充披露公司在取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恢复生产的具体
时点,上述停产整顿对日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分局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下发“蒙煤安监乌
局三室罚[2017]301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电力冶金一矿存在以下问题:
该矿 2017 年 8 月生产原煤 12.99 万吨,2017 年 9 月生产原煤 15.14 万吨,均超
                                                 6
过矿井核定月生产能力 10%以上。责令电力冶金停产整顿,处以人民币 60.00 万
元整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针对上述处罚决定,电力冶金交纳了相关罚款,进行了停产整顿,具体措施
包括:重新制定生产组织计划,从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
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等方面处罚,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
生产计划。电力冶金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向鄂托克旗煤炭局递交《恢复生产申
请报告》。鄂托克旗煤炭局于 11 月 1 日进行了初步验收,于 11 月 7 日进行了复
验,通过两次验收,达到复工要求,并于 11 月 13 日批复同意电冶一矿恢复生产。
电力冶金于 11 月 18 日取回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续不存在继续违反相关规定的
情形。上述停产整顿对电力冶金日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五
    标的公司持有多个矿业权资产,其中永煤矿业马泰壕煤矿的评估值达 139.35
亿元,占所有矿业权资产评估值合计数的比例约为 93.88%。根据永煤矿业的股
权结构,标的公司持股比例仅为 25%,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羊绒集团及其全资子
公司持股比例合计 25%,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50%。此外,永煤
矿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之一赵魁。请补充披露:(1)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潜在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对永煤
矿业实现控制;(2)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持有内蒙古鄂尔多斯永
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且均从事部分采矿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采取了何种措施。请
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一)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关联关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能够直接或
间接对永煤矿业实现控制
    1、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或潜在的关联关系。
    根据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公开文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7
所公示的信息,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其 61.9%的股份;根据鄂尔多斯控股股东羊绒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投资控股集
团的说明,羊绒集团和投资控股集团未持有任何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的股份,未委派任何人员在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具有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故永煤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主要人员与鄂尔多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任
何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永煤矿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根据永煤矿业的公司章程,其最新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000.00            50.00

  2     电力冶金                                   27,500.00            25.00

  3     投资控股集团                               16,500.00            15.00

  4     羊绒集团                                   11,000.00            10.00

                   合计                           110,000.00           100.00

      在股东持股比例方面,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永煤矿业的持股比例达到
50%,系单一第一大股东。
      当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不足以直接判断控制权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六条“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
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
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
关键管理人员;(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
易;(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
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
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的规定,可以认
定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实现了对永煤矿
业的控制及合并报表,具体表现为:
      在董事会层面,根据永煤矿业公司章程的约定,永煤矿业董事会表决实行一
人一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半数董事的同意;该章程规定,永煤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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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成员共 5 名,其中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3 名,投资控股集团推荐 1
名,电力冶金推荐 1 名。
    在高管任命层面,根据永煤矿业公司章程的约定,永煤矿业设总经理一名,
负责永煤矿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且总经理由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荐。
    综上所述,永煤矿业系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永煤矿业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二)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同时持有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
资有限公司股权,且均从事部分采矿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对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采取了何种措施。
    永煤矿业的控股股东为永煤集团,电力冶金、羊绒集团和投资控股集团并未
实际控制永煤矿业,亦未实际控制永煤矿业的生产经营,鄂尔多斯与其控股股东
羊绒集团、实际控制人投资控股集团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不会对电力冶金生
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避免同业竞争事项,鄂尔多斯控股股东羊绒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投资控股
集团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确认和承诺:
    “1、本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本
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内,将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
增加与鄂尔多斯及其下属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如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鄂尔
多斯及其下属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将
立即通知鄂尔多斯,在征得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鄂尔多斯及其
下属公司。
    3、本公司将不利用对鄂尔多斯及其下属公司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
从事、参与或投资与鄂尔多斯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
    4、如鄂尔多斯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从事
与鄂尔多斯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5、本公司保证将赔偿鄂尔多斯因本公司违反本承诺而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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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
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之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福亮                                         刘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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