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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
运作,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内蒙古鄂尔多斯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
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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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
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
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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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
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
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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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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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联络人应当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
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公司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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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
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九条 公司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
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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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
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资者咨询电话应
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通
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
回答相关问题。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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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
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
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
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
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
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
作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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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应接受并妥善安排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
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
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现场直接沟通的,
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
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
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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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
研记录,参加现场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 e 互动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 e 互动的相关信息,并进
行说明和答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应谨慎、客观,以
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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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
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
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避免聘用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
司提供服务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
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
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
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
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
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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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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