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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8-31  

                                      A 股代码   600295             A 股简称     鄂尔多斯                   编号:临 2022-043
              B 股代码 900936               B 股简称     鄂资 B 股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修订背景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总股本 1,427,947,069 股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转增 571,178,827 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由原来的 1,427,947,069 股增加至 1,999,125,896 股,公司注册资本和
              实收资本相应变更为人民币 1,999,125,89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情况和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结合前述增加注册资本的情
              况,公司拟对《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授权管理层据此办理相应的变
              更登记等事宜。
                  二、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对照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条目                        条款内容                条目                         条款内容
     封面日                                              封面日
1              二 O 二一年四月                                    二 O 二二年八月
       期                                                  期
               公司于 1995 年 9 月 26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            公司于 1995 年 9 月 26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
2    第三条                                              第三条
               理办公室批准首次……于 2019 年 12 月 3             准首次……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根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 571,178,827 股,分别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上
                                                                 市 403,178,827 股,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上市
                                                                 168,000,000 股。
             公 司注 册 资 本为 人 民币 1,427,947,069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99,125,896 元,公司股东
3   第六条   元,公司股东投资已全部到位,公司股东       第六条   投资已全部到位,公司股东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致。                            致。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一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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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第二十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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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九条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院提起诉讼。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   列职权:……(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       第四十   权:……(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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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条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股       二条     项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十五)
             权激励计划;……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第四十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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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条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供的担保。                                       形。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其他担保情形。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
                                                               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
                                                               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
                                                               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一方(包括但不限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
                                                               被担保企业均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
                                                               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
                                                               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第四十                                           第四十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
8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五条                                             五条     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人时;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   ……                                    第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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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一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   ……                                    第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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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                                          第五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1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条                                            七条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   过:……(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担任   第七十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三)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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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条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八条     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酬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                                          第七十
13            过:……(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涉及
     九条                                            九条
              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下列的除外:……

                                                              ……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
     第八十   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第八十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14
       条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条     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一百零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一百零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
15
     八条     副董事长 1 人。                        八条     事长 1 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第一百                                          第一百
16            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零九条                                          零九条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基本管理制度;……                              奖惩事项;(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十六)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等权限,
              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一)公司开展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
              产、委托理财等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               财、对外捐赠等重大非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列标准之一,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              均应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时,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时,应当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该交易的成交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则
              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批准。                                             过 1000 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
     第一百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第一百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17   一十二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一十二   超过 5000 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条     超过 100 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       条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准,但如该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应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大会批准。                                         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时,应当提交
              额超过 1000 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批准,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则应当提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交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事会批准,但如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则应当提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交股东大会批准。
              过 100 万元时,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
但如该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额超过 500 万元,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批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准。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净资产的 10%;
其绝对值计算。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二)关联交易事项:                     率超过 70%;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担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生的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均应提交董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后,还应当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
议。                                     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分次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进行的同类关联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计额不超过上述规定为限。                 财务资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
(三)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限及审议程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
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三)关联交易事项:
议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保除外),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均
(四)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其他方面     应提交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赁、担保、非     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
生产经营性借款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立、变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     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批准后,还应当将该关联
金额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批,如超过上一年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 50%以上,提交股东     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交易,
大会审批。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前款的规定:
(五)不足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对   (四)公司的“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
              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及生产经营性借              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
              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董事会在审议为股东、实
              权的代表)审核、批准。有关法律、行政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
              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避表决。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标准的,需提交股东
              上市规则》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大会审议。
              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
                                                                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章程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
                                                                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五)对其他方面进行审批:连续 12 个月发生包括
                                                                但不限于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受托理财、承包、租
                                                                赁、非生产经营性借款等方面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
                                                                更和终止,涉及单项业务年度累计金额占公司上一年
                                                                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 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批,如
                                                                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额的 50%以上,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六)不足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财务资助、
                                                                对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交易及生产经营性借款由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审核、
                                                                批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中有特别规定的事项
                                                                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门职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
     第一百   (三)不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     第一百   董事会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18   一十四   审批权限(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最     一十四   (三)不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条     低限额的及生产经营性借款由董事会授权       条     (财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最低限额的交易及生产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代表)审核、            经营性借款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批准;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              的代表)审核、批准;……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当年资本开支金额做
              出不超过 15%的调整;……
     第一百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副总经理、
19   二十六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     二十六   总经理助理。上述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
       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条     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第一百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     第一百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
20   二十七   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二十七
                                                                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       条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第一百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第一百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21   二十八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二十八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条     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薪水。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
     第一百                                            第一百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七)
22            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
     三十条                                            三十条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第一百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第一百   承担赔偿责任。
23   三十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三十六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条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                                            第一百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24   四十一                                            四十一
              完整。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条                                                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
     第一百                                            第一百
              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25   五十二                                            五十二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条                                                条
              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第一百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第一百
26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六十条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六十条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                                            第一百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话/邮件/电
27   六十八                                            六十八
              /电子邮件进行。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条                                                条
     第一百                                            第一百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电话/邮件/电
28   六十九                                            六十九
               /电子邮件进行。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条                                                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             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
     第一百    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第一百     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4 个工作
29
     七十条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4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七十条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电子邮件送出的,
               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自电话通知、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
     第一百                                            第一百
               券交易所网站(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30   七十二                                            七十二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条                                                条
               的媒体。
     落款时                                            落款时
31             2021 年 4 月 13 日                                2022 年 8 月 29 日
       间                                                间
将原制度中部分表述及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