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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08-3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及保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
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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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各处室、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
的信息来源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授权发言人,负责处理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
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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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
托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研究、讨论和决定
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遇到需其协调的信息披
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任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
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
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应及时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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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咨询。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并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并在披露前不得
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公共传
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
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
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与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
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具体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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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三)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
披露存在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责成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对于达
到第三章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及时报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
书,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
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三)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在公司内部召开涉及重大投资、重要事件等会议时,
应责成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
做出保密提示,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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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编制内容与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
成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
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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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
    (十一)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使用情况;
    (十二)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
具体履行情况;
    (十三)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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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使用情况;
    (九)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
体履行情况;
    (十)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
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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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
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时,或者
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凡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事
件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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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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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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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
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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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
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的交易达到《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
    参股公司的交易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达到了上述披露
标准,公司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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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
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 其他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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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
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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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机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机构文件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
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机构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机构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三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
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
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
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
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信息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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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
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监事
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各级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如需上会及时组织会议,并做好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
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办公室等
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前,应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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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所提问问题的回答内容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
息,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
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
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
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
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 对外发布信息流程
    (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发布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
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并报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知悉后,通过如下方式发布:
    1.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
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
交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自行查看、确认相关文件是否已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披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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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报告。
    2.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非直通披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后,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通过后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提交非直通披露文件后,应当尽快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联系并确认披露。
    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提供
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及时自行与相关媒体确认信息披露文件
的获取、传递和刊登等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的媒体确认披露后,公司不得修
改或者撤销。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
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二)对外发布的宣传信息
    宣传信息包括: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的与公司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形
象相关的信息。未经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各
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草拟——行政企管部审核、上报——
董事会秘书审核(如需)---相关领导审批。
                 第五章   内部信息管理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应
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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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三)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需积极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信息披露,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事件
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分子公司信息
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
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
涉及的信息,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
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人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将需披露
事项涉及的合同、协议等相关信息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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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
容和时限提交;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信
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资料。
    (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从信息披
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
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董事会办公
室草拟公告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同时
通知监事会。
                 第六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未公开信息(即内幕信息,本制度第三章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发布的信息),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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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
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
师、银行等;
    (六)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均不得在尚
未披露前对外泄露,亦不得无故在公司内部传播。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进行责任追究,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辞退等内部处分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公司遭
受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根据有关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
约金。情节严重的,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股东大会文
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
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
记录),并可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八章      释 义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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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公司派
驻参股公司的董监高等相关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部门和单位。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培
训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相关人员,鼓励其
他人员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
“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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