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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鄂尔多斯: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31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
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内
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3 人。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董办),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
开两次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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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办应当充分征集
各方面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将相关资
料提交董办,董办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完善后,
提交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及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办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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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送达至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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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
他人士。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
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
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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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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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
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
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
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
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
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
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
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
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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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办、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
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表决、举手表决、记名和
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
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办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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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
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并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受托董事代委托董事签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财务
资助、关联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不
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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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
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
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做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
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
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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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
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对
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
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
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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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并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
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财务资助(含有息
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等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第一
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四个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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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规则若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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