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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电能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04-24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
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
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
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守底线、负
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积极、主动
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 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可通过公司
网站、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平台、证券交易所
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
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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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者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
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视情况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
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
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具体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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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九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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