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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黄山旅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

冉、马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黄山旅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5月12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

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

区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

份数334,011,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7939%,其中B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5,966,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601%。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 增补冯家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 增补胡彩宝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7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经过表决,选举冯家成、胡彩宝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4、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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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