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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重工: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2014年3月)2014-03-26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交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交建”)控制的中交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
     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定
     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
     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
     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
     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财
     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
     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二)   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
(四)     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中国交建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安全作出承诺,公司应及
     时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财务资金部应当对财务公
     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
     比例不符合以下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三)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董事会应出具存款
     风险评估报告,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四)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资金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半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公司财务资金部应当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 2 次)全额或部分
     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
     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当财务公
     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
     过 50%;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七)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财务资金部应
     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交建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
     面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
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
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