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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7-01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
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交通建
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上海振华
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
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全体监事可以列
席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
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
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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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
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
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
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办事机构,
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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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代表公司与董
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
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有疑问
的,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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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询或建议;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时,针对发现问题可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请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行核实;
       (三)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
性机构进行核实取证;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
诉;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四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一节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一位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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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
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三节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
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
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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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七条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
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第六节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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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节   会议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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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
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八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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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
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
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九节   会议审议程序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
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
员到会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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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
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接受其他监事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
议的,不得代表其他监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
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监事表决
通过。
                   第十一节        会议录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二节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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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
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三节        监事签字
    第三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也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其它说明性记载。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八条   监事不按前述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
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节        决议公告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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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节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节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
司章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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