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备忘事项 |
事件类型 |
详细 |
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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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6-04-18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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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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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6-04-26 |
召开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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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9、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0、关于聘任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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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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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由“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变为“绿景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6-05-20 |
公司名称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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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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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指标及分红预案 |
刊登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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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5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0337
2、每股净资产(元) 1.7034
3、净资产收益率(%) 1.98
二、不分配,不转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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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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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由“谈朝晖”变为“杨松涛” ,2006-03-16 |
总经理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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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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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改200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公告 |
深交所公告,定期报告补充(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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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恒大地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更改。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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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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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进展 |
深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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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近日收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作出再审裁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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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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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预减](000502) 恒大地产:2005年度业绩预减提示性公告,停牌一小时 |
深交所公告,业绩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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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业绩预减提示性公告
经初步测算,恒大地产2005年度全年业绩虽预计盈利,但与上年同期相比,降幅将超过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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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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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年报 ,2006-03-18 |
拟披露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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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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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迁移 |
深交所公告,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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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恒大地产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公司于近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相关登记手续,领取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公司的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楼A室"。自2005年12月1日起,公司将启用新的对外联系方式,具体如下:办公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楼A室;邮政编码:510620;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电话:020-38791075;传真:020-38795658;电子邮箱:new_energy@163.net或hengdadichan2003@yahoo.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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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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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由“海口市国贸北路13号国安大厦九层(邮编:570125)”变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楼A室(邮编:510620)” ,2005-12-01 |
办公地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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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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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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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1248
2、每股净资产(元) 1.8849
3、净资产收益率(%) 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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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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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10-26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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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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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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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8月25日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迁移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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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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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半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停牌一小时 |
刊登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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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827
2、每股净资产(元) 1.8494
3、净资产收益率(%) 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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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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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由“海南省海口市机场候机厅北侧海南万国贸易博览中心”变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9号高盛大厦12楼A室” ,2005-08-25 |
注册地址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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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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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5年度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8-25 |
召开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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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关于本公司注册地址迁移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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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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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暨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
深交所公告,基本资料变动,日期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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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召开,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注册地址迁移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将此议案提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关于提请召开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5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
2、会议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67号黄金海景大酒店2楼水晶厅;
3、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4、会议审议以上两项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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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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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中报 ,2005-08-16 |
拟披露中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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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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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深交所公告,分配方案,高管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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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5月26日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9、关于选举陈海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0、聘任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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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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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诉讼进展 |
深交所公告,诉讼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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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于近日收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就公司申请执行海南省证券公司欠款3,200万元纠纷一案和海南证券申请执行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认为上述在该院立案执行的两案的当事人均互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且两案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将海南证券申请执行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中,截止2004年8月31日,海南证券对公司债权本息12,207,991.74元,与公司申请执行海南证券欠款3,200万元纠纷一案中的公司对海南证券债权3,200万元本金及罚息相互冲抵,海南证券申请执行公司欠款6,025,550元及相应利息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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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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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指标 |
刊登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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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股收益(元) 0.0251
2、每股净资产(元) 1.8005
3、净资产收益率(%) 1.3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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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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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披露季报 ,2005-04-20 |
拟披露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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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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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 |
深交所公告,股份冻结,收购/出售股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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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于近日确认,恒大地产控股子公司恒大地产广州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195万元公开竞投获得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大沙头东船上街14-42号等、东四巷24号住宅用地,用地面积6095平方米。
(000502) 恒大地产:股东质押股权
恒大地产近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广州恒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悉该公司在将其持有的恒大地产41,864,466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9%)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期满后,继续将上述股权质押给建设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并已于2005年3月23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000502) 恒大地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恒大地产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3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恒大地产广州有限公司参加竞投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大沙头东船上街14-42号等、东四巷24号住宅用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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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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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及分红预案,停牌一小时 |
刊登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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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年度主要财务指标
1、每股收益(元) 0.25
2、每股净资产(元) 1.78
3、净资产收益率(%) 14.01
二、不分配,不转增。
(000502)恒大地产 2005年03月18日 开市起停牌 1小时 年度报告
2005年03月18日 10:30起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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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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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2005-05-26 |
召开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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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16日在广州市工业大道金碧大世界7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5年3月6日分别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应到董事8名,实到董事8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0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8,904,113.71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8,646,249.57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8,646,249.57元后,未分配利润为21,611,614.57元。鉴于公司本年度净利润全部通过控股子公司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实现,该公司根据项目开发进度的实际情况,计划将现有资金继续投入项目建设。因此,为保证公司经营需要,实现长期持续发展目标,拟定本公司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聘任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提请的议案(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5年5月26日上午9:30;
3、会议召开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67号黄金海景大酒店2楼水晶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选举陈海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有关情况详见2004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10、关于聘任海南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5年5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2、登记地点: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05年5月25日上午8:30-12:00,下午14: 30-17:30。
(五)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费、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万先生、许先生
3、电话:0898-66729955
4、传真:0898-66787711
5、邮编:570125
特此公告。
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出席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注:本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或重新打印件均有效)
附件一:
《章程》修改草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和修改,本次章程修改后,章程由修改前二百五十七条增加为二百六十六条,增加了公司经营期限、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相关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修改《章程》第二章:
原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现改为:"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2、在《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后增加: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期限至二〇三五年九月十八日。"
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3、修改《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
原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改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4、修改《章程》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原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改为: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作出决议;
(十二)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修改《章程》第四章第五十三条:
原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现改为: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的,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6、修改《章程》第四章第五十四条:
原为: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现改为: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7、在《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三条后增加: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征集人公开征集公司股东投票权,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过程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六十四条修改为第六十九条,以下各条顺延。
8、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二条:
原为: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现改为: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9、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
原为: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进行审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进行说明。"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三)公司董事会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由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10、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九条:
原为: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和义务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独立董事实施上述特别职权时的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相应的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和义务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在行使第(五)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11、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一十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所述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七)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一十四条:
原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非股东大会期间,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追认通过;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改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非股东大会期间,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追认通过;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十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二十八条后增加: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14、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三十九条:
原为: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现改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15、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条:
原为: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现改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16、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一条:
原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现改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方,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17、修改《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二条:
原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现改为: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现任监事、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8、原《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三条后增加: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在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原《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二条,以下各条顺延。
19、原《章程》第十章第二百零六条后增加: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原《公司章程》第十章第二百零七条修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以下各条顺延。
20、修改《章程》第十章第二百零九条:
原为: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现改为: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21、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二百二十三条:
原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现改为: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选定由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和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
附件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规则》第一条修订为: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2、《规则》第二条修订为: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规范意见》、《网络投票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3、在《规则》原第三条前增加: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将根据情况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四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条 股东参加会议,应于会议开始前到场。除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场时,应当及时通知会议主持人或公司工作人员。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4、《规则》原第三条顺延为第七条,并修订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
(十一)对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作出决议;
(十二)对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五)修改公司章程;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的提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5、《规则》原第八条修订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公司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的,还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6、《规则》原第九条修订为: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7、在《规则》原第二十一条前增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规则》原第二十一条顺延为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顺延。
8、《规则》原第五十九条修订为:
第六十四条 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时,对于股东大会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
9、《规则》原第六十一条修订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填写表决票不符合表决票说明时,该表决票无效,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时,应当按照该网络系统制订的操作规定执行。
10、在《规则》原第六十三条前增加:
第六十八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当日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并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后,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1、《规则》原第六十三条顺延为第七十条,并修订为: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所列事项,除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还需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2、在《规则》原第六十四条前增加:
第七十一条 股东既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委托他人投票时,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现场表决为准。
《规则》原第六十四条顺延为第七十二条,以下各条顺延。
13、《规则》原第七十一条修订为: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事项出具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见证律师应当比照前款规定,对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公证。
14、《规则》原第七十八条修订为: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的议程;
(四)会议采用的投票方式;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的解释、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附件三: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草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一、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包括: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三)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社会公认的其他诚信和勤勉义务。"
二、第二章第十条修改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于必须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的事项,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发表意见;董事所接受的委托应以两名为限;在审议关联交易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董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明确的投票指示(赞成、反对或者有条件的赞成、反对等)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董事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预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两天以前说明不能亲自出席的原因。董事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三、第三章第十一条修改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40%-50%之间;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40%-50%之间,或绝对金额4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0%-50%之间,或绝对金额400万元-500万元之间;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50%之间,或绝对金额4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
5、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0%-50%之间,或绝对金额400万元-500万元之间;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之间,且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4%-5%之间;
本条所称"关联交易"除了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已按照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项所称 关联人'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50%之间;
(四)信贷额度、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50%之间;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九)制定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
(十)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十一)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四、第三章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二)超过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三)额度超过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标准的重大投资方案;
(四)额度超过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标准的重大信贷、担保方案;
(五)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三)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四)其他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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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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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由“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恒大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03-01-08 |
公司名称变更,基本资料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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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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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度送股,10送0.5登记日 ,1996-07-15 |
登记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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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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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度送股,10送0.5除权日 ,1996-07-16 |
除权除息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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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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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年度送股,10送0.5送股上市日 ,1996-07-18 |
送股上市日,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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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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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每10股配3股,配股价:10元/股,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 ,1993-07-19 |
配股上市,发行(上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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