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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06-11-25 14:10:55  证券时报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6年11月1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06年11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分别是:赵庆春、张景溢,刘志安已向监事会提交辞呈未出席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赵庆春先生主持。经研究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修订稿)》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之附件1)
    本议案需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获得同意票2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二、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第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在第“(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后补充如下内容:“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2)、删除原第(五)、(六)款内容,并增加第(五)、(六)、(七)、(八)款内容。
    修改后:第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原“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后增加一款内容。
    修改后: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本议案需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获得同意票2张,反对票0张,弃权票0张。
    特此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