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物业”控股子公司逾期未清偿欠款的公告2006-11-25 15:33:52 证券时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物业”控股子公司逾期未清偿欠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简要概述
本公司分别于2000年11月21日、2001年1月5日、2002年7月3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临时公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香港合和皇岗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解除〈合作开发成立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协议书〉的协议》,双方解除合作协议,解除双方合作关系。该协议书经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02〕2027号批复生效。
二、协议主要条款
根据协议规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须在协议生效起四十八个月内退还香港合和皇岗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乙方)投资本息共计人民币433,880,000元。
三、预期未清偿欠款
根据协议规定,全数欠款应于2005年7月11日付清。由于本公司经营资金长期短缺,本公司尽最大努力已偿还了大部分的欠款,截至2005年7月11日尚欠乙方1.71亿元。截至2006年11月23日,尚有1.08亿元的逾期欠款未能付清。
四、还款计划
本公司目前开发的地产项目均处于开发建设期,资金需求量大,本公司目前仍难以筹措足够的资金还清欠款。本公司已向乙方提出延期还款的请求,在得到乙方谅解和支持的同时,本公司将就还款计划的具体安排与对方进行积极的磋商。
有关还款计划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做及时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