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件公告2006-10-17 09:41:24 上海证券报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重大诉讼事件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该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
(2)第一被告: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公司")
(3)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02年12月20日和2002年12月23日,中国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下称中行汉口支行)与万鸿公司先后签定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分别约定借款计人民币500万元整;2002年12月20日,道博公司与中行汉口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道博公司为万鸿公司的前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到期后,万鸿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另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于2004年与中行汉口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此笔债权及相关权利依法转让给了信达公司(详见200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4)请求事项:
①判令万鸿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本金计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内的利息及贷款期限届满至2005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以及从2005年12月20日至信达公司实现债权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②判令道博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涉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3、有关事项对公司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
4、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起诉状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214号应诉通知书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