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2006-08-17 10:25:10 证券时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时报》于2006年8月16日在C2版刊登涉及本公司股权转让的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现本公司说明如下:
一、简单情况介绍
1、《证券时报》报道中提到的行政许可决定,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6】60号书面批复,对此,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卓见投资公司于2006年4月29日刊登了关于豁免全面要约收购申请未获批准的提示性公告,已将该批复内容告知投资者。
2、随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97号发出《关于暂停审核卓见投资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的通知》,本公司已于2006年6月5日刊登临时公告,将该通知内容告知投资者。
二、现在情况
本公司要求相关媒体对上述报道作出处理,本公司保留因股票交易停牌导致公司和投资者任何损失的法律追诉权。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对本公司相关信息的了解,应以本公司发布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