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就有关重大合同事项公告如下: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杭州华为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三康")经过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续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华为三康租赁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南区东方电子科技大厦-2层、1层到10层,租赁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到2007年12月14日止,为期两年,租金总金额为5347.56万元。该租赁合同的签定有助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