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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2005-12-07 14:00:20  证券时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存在如下诉讼、仲裁及相关事项,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诉与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受理日期:2005年10月
    (2)诉讼机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6甲2号
   (4)送达诉状的时间:2005年10月
    2、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第一被告: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公司")
    第二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盛科技")
    2005年7月29日,我公司向华夏银行沈阳皇姑支行申请1600万元人民币短期贷款,期限为2005年7月29日至2006年5月28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贷款提供连责任担保。
    因我公司没有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提前中止合同,并于2005年10月12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我公司及东盛科技银行存款16,158,509.36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
    3、判决或裁决情况
    冻结我公司、东盛科技银行存款16,158,509.36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财产。查封我公司财产包括:位于长春开发区自由大路331号1-8栋(含15120平方米厂房)、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股权、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股权、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4、备查文件
   (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470号
    (2)查封、扣押财产笔录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影响,但是将对资金周转,对生产经营和资金调配产生一定不良影响。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7日
    诉讼公告应当补充说明谁是主债务人,什么时间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借款期限,是否逾期,谁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