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2005-10-21 13:19:13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于2005年10月20日在承钢宾馆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455人,代表股份557,014,6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3.2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8人,代表股数499,673,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69 %;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17,366,889股,占公司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8.12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 %;参加网络投票的流通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415人,代表股份39,974,369股,占所有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8.68 %,占公司总股本的5.26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晋心翠董事长主持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全文见《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方案要点如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总数为6,420万股股份作为对价,以换取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权。
截至2005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本公司21400万股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且对价股份被划入流通股股东账户之后,本公司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3、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的上市流通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关于分步上市流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部分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额外承诺:
A.承钢集团承诺,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B.除承钢集团外,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国华能源有限公司、承德昌达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其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C.承钢集团代部分非流通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承诺
承钢集团同意在承德钒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需要支付对价时,对有下列情形的非流通股股东先代为支付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
--由于质押或冻结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对价的股东;
--已经司法裁定暂时未履行完程序和办结股权过户手续的股东;
--因其他原因转让尚未办结过户手续的股东;
同时,承钢集团表示,对于其代为支付对价的股东,承钢集团保留日后追偿代为支付的对价股份的权利,且该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须获得承钢集团同意。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557,014,614 546,181,894 10,767,420 65,300 98.0552%
流通股股东 57,341,258 46,508,538 10,767,420 65,300 81.1083%
非流通股股东 499,673,356 499,673,356 0 0 100%
前10大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表决情况
1 戴正利 786000 同意
2 黄少杰 732690 同意
3 宋玉敏 712000 同意
4 韩璐 710000 同意
5 赵卫一 710000 同意
6 国际金融-渣打-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LIMITED 594596 同意
7 中国工商银行-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539235 同意
8 黄远锋 497200 同意
9 韩星 495761 同意
10 黄谋略 494200 同意
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和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规定。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刘志强、蒋光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