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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05-11-26 10:30:16  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或增加新提案以及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5日在承钢宾馆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数405,319,3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2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代偿还余额不超过 7 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公司此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分一期,期限 365天,采取贴现式发行,没有票面利率,发行时按照融资券收益率计算的贴现价格收取资金,到期偿还100%本金。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319,34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405,319,34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的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郭卫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承德新新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