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进出口银行诉公司股东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将2005年6月21日冻结的吉林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吉恩镍业国有法人股6000万股中的3900万股于予以解除冻结,解冻日期为2005年11月16日。剩余的2100万股国有法人股继续冻结,冻结的期限至2006年6月20日。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