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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2005-12-24 13:26:34  上海证券报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中院")三张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司诉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彩公司")票据纠纷案(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深彩公司
    2、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6660万元的7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案件起因: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与中深彩公司串通,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于2004年10月18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招行曹家渡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7张,总金额为人民币666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本公司诉中深彩公司票据纠纷案(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0号)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深彩公司
    2、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6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案件起因: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在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红荔支行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并与中深彩公司串通,利用虚假的贸易合同,于2004年10月13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光大银行红荔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6张,总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本公司诉中深彩公司票据纠纷案(案号为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1号)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中深彩公司
    2、诉讼请求:判定付款人为原告,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2份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原告对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3、案件起因:2004年10月,原告当时的总经理张晨为骗取资金,私下购买了大量空白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于2004年12月9日,私自开具了收款人为中深彩公司,开户行为光大银行上海路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2张,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认为,上述汇票因虚假交易关系、所签原告印章系伪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不符合法定要件,属无效票据,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原告特诉至深中院,请求深中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承兑上述三个票据纠纷案的全部票据款项。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目前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再作定论。本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