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公告2006-08-02 13:55:57 证券时报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因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2条、14.1.7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06年5月15日起暂停上市。
经本公司于2006年7月17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于2006年7月24日分别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
(一)《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委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恢复上市推荐人或担任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广发证券同意接受本公司的委托。本公司与广发证券委托海通证券为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副主办券商,当广发证券丧失主办券商资格时,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移至海通证券。
2、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时,由广发证券担任公司的恢复上市推荐人。本公司股票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后(包括公司恢复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终止上市的情形),由广发证券为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二)《股份登记服务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的登记托管事项。
2、公司股票暂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公司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次一工作日生效。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公司退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且办理完毕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退出登记手续;
(2)经双方协商终止,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3)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公司股份恢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5)双方任何一方破产、解散或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