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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6-07-28 13:22:59  上海证券报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三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6年7月26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由董事长陈载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收购南宁正大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出资14000万元收购正大建材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大沙田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持有的南宁正大建材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收购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详见《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南宁正大建材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申请增加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2006年已向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申请了2.5亿元借款授信额度,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向该行申请增加2006年借款授信额度6000万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开始时间:2006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
    (三)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亭洪路80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收购南宁正大建材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2.审议《关于向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申请增加借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3.审议《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4.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5.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议案》;
    6.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以上第3、4、5、6条所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已分别经公司三届十一次董事会和三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修改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五) 出席会议的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凡在2006年8月14日当天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六) 参加会议办法:
    1.请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于2006年8月1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到南宁市亭洪路80号公司证券部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并以8月15日下午16:30时前收到为准。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除出示以上证件外,还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3.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除出示以上证件外,还需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4821093
    传   真:(0771)4821093
    邮政编码:530031
    联系人:戴小姐、吴先生
    3.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亭洪路80号。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7月26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请对各项议案明确表示赞成、反对、弃权)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6年 月 日
    回  执
    截止2006年8月14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姓名(盖章):
    2006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及复印均有效。